運動部依據近年實際案例,並參酌大陸委員會意見,修正發布「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」,其中最受關注的修正內容,是明確規範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。
運動部長李洋。圖片來源:資料照,運動部提供
「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」自民國87年由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,作為我國辦理兩岸運動交流的重要依循,歷經4次修正,本次為第5次修正。此次除配合機關組織改造及相關法規引用調整外,主要修正第7點,將相關法規意旨納入規範,明確畫出兩岸運動交流的政策底線。
運動部表示,國人若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,涉及國家認同問題,已涉及違反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,因此本次修正特別將相關規定明文化,以防範類似情形再次發生。
運動部指出,我國各公私立單位及個人從事兩岸運動交流,都應落實「對等尊嚴、相互尊重」原則,在運動專業範疇內進行平等互利的交流,同時也會持續配合大陸委員會,透過多元管道向各運動團體及學校宣導《兩岸條例》、相關規範及最新兩岸政策。
針對近年陸方採取多元統戰策略,包括積極邀請我方學校、運動團體赴陸交流,甚至提供「全額免費」、「落地接待」等優惠,運動部提醒,受邀單位應提高風險意識,審慎檢視主辦單位背景、行程安排及相關文宣資料。
運動部也強調,切勿參與具有統戰意圖或由陸方主辦的全國性活動,更不得加入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擔任選手,以維護個人權益及國家主權。
運動部表示,未來將秉持審慎、穩健態度,持續與大陸委員會緊密合作,在兼顧我國運動發展與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,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安全、對等且規範明確的兩岸運動交流。